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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企业商标变更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6 08:13:51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装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苏州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定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省时又省力。

就国际注册来说,一国的商标保护只能在该国内有效,由此而引致许多跨国商标注册申请。其中有诸多的不便,如语言就是跨国商标申请的一种障碍,一项商标要同时向几个国家申请注册,难度就更大。大多数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外国商标管理规定及使用情况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在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后商标权的保护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而商标代理人能够帮助商标申请人熟悉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可以为其办理各种手续,对商标权人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带来许多方便。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申请人同商标管理机关打交道,办理申请及各项有关事宜,包括填写商标申请书,准备申请所需各种文件,并将文件译为该国文字等等。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时提出疑问或异议,商标代理人可以对此发表意见。

由于各国代理人对本国商标业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因此他们能够代表被代理人在该国的利益。例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中国对其计算机的IBM商标进行了注册,取得了专用权。1988年5月,深圳有几家企业从香港商人手中购进数百台(套)假冒的.IBM商业计算机和成套散件,进行组装销售。IBM公司得悉这个情况后,立即委托其商标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取证,对侵权人依法进行了处理,保护了美方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外国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4万多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却为数不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增长不匹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底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系统在100多个国家(地区),仅注册了6000多件商标。而瑞士一个化学药品公司在100多个国家注册了1万多件商标;美国一个火柴托拉斯在全世界注册了7000多件商标;美国史克公司在120多个国家注册了2.5万件商标;日本索尼公司在国外注册了5000多件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少的原因,除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出口商标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病外,主要是对国际商标实务的现状缺乏全面了解。

当今,世界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小公司、企业间的商标战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我国商品商标,并为商品宣传、销售等后序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繁杂,各国情况各异,又由于语言、通讯手段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企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会遇到很多困难,而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等事宜则方便、保险,有益。

根据商标局公布的2015年商标统计数据,苏州商标注册量很多。不过,根据商标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第25类商标数量最多,第35类紧随其后。为什么35类现在拥有最多的商标注册?那么第35类包括什么呢?首先,第35类是代表:广告、特许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为他人营销、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网上市场。

此外,第35类还包括会计、人员招聘、企业搬迁、寻找赞助、药品批发零售等。关于“广告,营销”。基本上,每个企业都涉及广告和销售服务。因此,即使是生产型企业也会考虑35类商标注册。至于“特许经营的经营管理”,一般认为是用于特许经营的发展,也是一些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顾名思义,这是一家以销售为导向的企业。有许多商店、商店和购物中心。比如“家乐福”,他不生产,主要为他人抵消。

此外,“特价折扣”或电子销售商店等商店需要在“为他人销售”上注册商标。关于“通过网站提供商务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网上市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企业也在迅速发展,商标局在分类表中增加了这两项服务。这意味着,想通过互联网或网上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应注册35类。

如今人们特别注重品牌,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都想拥有自己的品牌,在消费者眼里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但是树立独立的品牌形象重要的第一步就是完成苏州商标注册。这样才可以做大自己的品牌,让自己的产品更有市场影响力。所以,想做大品牌,那就赶紧进行商标注册吧!怎么注册品牌商标?

在这个网络时代,每个品牌都可以以各种途径炒作自我品牌形象,但是如果没有专属的品牌设计,那么你的产品就是不敢见人的山寨品牌,大部分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都会关注这个产品是哪个牌子的。而这个牌子指的就是商标,因为这个看似简单的商标和品牌就意味着商品的品质是不是具有强有力的保障。

尤其是当今信息化网络时代,轻轻的一点鼠标,消费者就可以一目了然看到品牌背景信息,如果你还没有上标牌,你就很难吸引到大众的注意力,得不到大众的认知,没有知名度,另外,商标注册必须要快。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进入了相互厮杀的惨烈阶段。每个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商标名称注册竞争上。也许你只是犹豫了一秒,一个最有影响力的品牌名字就可能已经被人抢注了。等到你意识到的时候,别人的品牌已经做大,一切风生水起。你只能剩下懊悔,眼睁睁看着别人赚大钱。

怎么注册品牌商标?无论你从事哪个行业要想把品牌做大,第1步就要先注册商标,如果你对商标注册流程不了解,也没有商标的专业知识,商标注册又是一件很专业的工作,那么就不如委托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比较便捷了,他们有强大的检索渠道,为你的品牌搜索一下有没有类似或者相同的抢注商家,然后帮你再一步步的完成剩下的商标注册流程,提出合理的意见,协助你进行调整与改正,让你拥有属于自己的品牌,所以想要做强做大,就先下手为强吧,选择一家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至关重要。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苏州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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