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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苏州鑫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4 08:13:22

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那么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苏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填写苏州商标注册申请。我们应该注意什么?下面就如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作一简单介绍。

一、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姓名(与个人身份证一致),并在姓名后用“……”号填写身份证号码。

二、申请人地址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地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上与身份证一致的地址。

三、是否联合申请这是一个可选的选项。如果选择“是”进行联合申请,则需要将联合申请人添加到本表底部的其他联合申请人列表中。联合申请人是企业的,需要增加企业名称,并向商标局提交联合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材料。如果其他共有人是个人,则需要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添加到其他共有人名单中。

四、联系人、电话、传真这三项内容只能如实填写商标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商标注册,必须保证如实填写。由于商标审查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有必要确保商标局能与您联系。

五、商标名称如果设计的标志可以用文字表达,直接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汉字、拼音、英文、图形,也可以是这些项目或几个项目的组合。如果是图形,请填写“图形”。

六、商标说明商标名称主要是说明商标的设计思想,可以用“商标名称是”-”来填写七、类别商标注册类别是可选的。商标种类有45种,其中商品商标1-34种,服务商标35-45种。选择要在类别中注册的商品项。如果您不熟悉,请参阅商品分类表。选择商品分类后,所选类别的商品项将显示在此表的右侧。

此时,点击选择您需要的商品项,它们将自动添加到下面的商品/服务项中,并按顺序排列。所选项目与您的商标申请费有关。商标局十项以内收费1000元。如果商标局增加10项以上,将额外收取100元的商标申请费。如果货物超过10项,您需要在下面的货物/服务添加项中添加要添加的货物项。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苏州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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